半月談評論員 王春涵
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擘畫了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、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宏偉藍圖,強調要落實“三個區(qū)分開來”,激勵干部開拓進取、干事創(chuàng)業(yè);提出要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,加強誣告行為治理。之前的二十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也要求,推動“三個區(qū)分開來”具體化、規(guī)范化,依法依規(guī)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,促進黨員干部廉而有為、勤勉敬業(yè),促進全黨既有秩序又有活力。
把嚴肅查處誣告行為上升到治理層面,進一步彰顯了中央狠剎誣告歪風邪氣的堅定決心,昭示了為清白干事者撐腰鼓勁的鮮明導向。
檢舉控告是黨員干部的重要權利,是黨內監(jiān)督的重要形式。但行使檢舉控告權必須負責任、有依據、按程序,必須全面客觀真實,不容借舉報之名搞誣告陷害。分析近年相關案件可以發(fā)現,當前誣告行為五花八門,手段正在不斷翻新。
有人在換屆選舉、提拔晉級、評優(yōu)評獎、巡視巡察等“關鍵時刻”,實施誣告陷害,圖謀打亂或者延緩干部選用工作程序,把影響搞大,把水攪渾,把事情搞黃。有人因個人不合理訴求沒有得到滿足,心生不滿,打擊報復,通過誣告陷害宣泄私恨。有人惡意重復舉報已有明確定論的既有問題。有人在網絡上發(fā)布不實消息,制造聲勢、吸引眼球,借機向組織和單位施壓要挾。還有人假借別人之名,以實名形式誣告陷害其他人,企圖達到“一箭雙雕”的目的。
誣告和錯告、誤告有著本質上的區(qū)別。錯告、誤告是由于誤解、誤判或者信息不足、了解不全面等因素導致檢舉控告失實,并非出于故意。但誣告是故意的行為,即采取捏造事實、偽造材料等方式檢舉控告,目的是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響、損失名譽或者紀律處分、刑事追究。
誣告在主觀上具有陷害他人的故意,企圖通過捏造事實達到非法目的;在客觀上擾亂正常信訪檢舉秩序,浪費行政資源和紀檢監(jiān)察工作力量,挫傷黨員干部干事創(chuàng)業(yè)積極性,嚴重損害政治生態(tài),敗壞黨風政風。可以說,誣告陷害行為與正常檢舉控告背道而馳,它不止是個人品質問題,更是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的表現,是嚴肅的政治問題。
習近平總書記在談到黨內存在的一些嚴重問題時,指出了“七個有之”,其中就有“搞匿名誣告、制造謠言”?!吨袊伯a黨紀律處分條例》把“政治品行惡劣,匿名誣告,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,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”列為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,并明確相關處理規(guī)定。
加強誣告行為治理是落實“三個區(qū)分開來”,激勵保護黨員干部干事創(chuàng)業(yè)積極性,營造真抓實干濃厚氛圍的題中應有之義;是嚴明政治紀律,凈化政治生態(tài),匡正黨風政風的重要舉措。
對誣告陷害行為“零容忍”,為擔當者擔當、為負責者負責、為干事者撐腰,方能激勵干部敢于擔當、積極作為。當前,全國各地已向誣告陷害行為“亮劍”,嚴肅查處和通報誣告陷害和惡意舉報等行為;針對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的重點難點問題建章立制、形成規(guī)范,推進治理誣告工作制度化、規(guī)范化、常態(tài)化。
多地在制定工作辦法時,都明確提出要嚴肅追究誣告陷害人責任,對構成誣告陷害的,依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。對雖不構成犯罪,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。對于誣告陷害人是黨員干部或者公職人員的,同時依據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》等規(guī)定,由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給予相應處理。
治理誣告行為要堅持正本清源、激濁揚清。著眼于源頭治理,將懲治誣告陷害行為的關口前移,做到疏堵結合、標本兼治。一方面,教育黨員干部提高法治觀念和道德水平,既引導廣大干部群眾正確行使監(jiān)督舉報權,又讓他們明白誣告行為的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,提高對違紀違法成本的認識。另一方面,強化警示震懾,集中開展懲治誣告陷害行為專項治理,公開通報曝光誣告陷害典型案例,狠剎歪風,激揚正氣,著力實現“查處一案,警示一片”,充分釋放“誣告陷害必有代價”的強烈信號。
在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的同時,要做好澄清正名這個“后半篇文章”,采取書面澄清、當面澄清、會議澄清、通報澄清等形式,及時為受到誣告、錯告的黨員干部澄清正名,幫助受不實舉報的黨員干部卸下包袱、輕裝前進。